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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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鼓勵社會團體及各級學校舉辦或參加國際會議活動, 特訂定「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協助社會團體及各級學校辦理或參加國際會議活動處理原則」(下稱本處理原則),歡迎符合條件之單位向本處申請共同協辦或協助分攤活動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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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處自即日起至108年6月10日止,受理申請108年7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舉辦或參加之國際會議活動,(逾期恕不受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請依前揭處理原則規定備妥應備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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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次申請,除得以電子或紙本公文函報申請外,為增進申請便利性,試行電子郵件申請管道,申請單位可將應備文件以電子郵件逕寄至承辦人信箱(aa-chia@mail.taipei.gov.tw),惟務請於寄送時一併電話聯繫承辦人,以確認收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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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針對上開申請案,本處將組成審查小組就辦理或參加會議活動之規模、經費籌措運用情形、對提升本市形象或國際能見度、促進本市商業活動、提供身心障礙人士所需服務、鼓勵青年學生參與及婦女與性別平等之助益程度等事項,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將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經核定受協助案件務請依限於108年12月 31日前執行及核銷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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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檢附處理原則、企劃書提要表及成果報告提要表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