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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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鼓勵社會團體及各級學校舉辦或參加國際會議活動,特訂定「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協助社會團體及各級學校辦理或參加國際會議活動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詳附件1),歡迎符合條件之單位向本處申請共同協辦或協助分攤活動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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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處自即日起至108年11月28日止,受理申請1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舉辦或參加之國際會議活動(逾期恕不受理;紙本申請者以郵戳為憑)。所有申請單位請依前揭處理原則規定備妥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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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另配合本府節能減紙及E化政策,申請單位請填妥雲端表單(https://reurl.cc/yy6l52),將所有申請文件逐項掃描並電郵本案承辦人(胡小姐aa-chia@mail.taipei.gov.tw;吳小姐aa-40468@mail.taipei.gov.tw),俾利本府後續審查等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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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針對所有申請案件,本處將組成審查小組就辦理或參加國際會議或活動之規模、經費籌措運用情形、對提升本市形象或國際能見度、促進本市商業活動、提供身心障礙人士所需服務、鼓勵青年學生參與及婦女與性別平等之助益程度等事項,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經核定受協助案件請依限於109年6月30日前執行及核銷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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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隨文檢附處理原則、經費結報須知、企劃書提要表、成果報告提要表、經費支出明細表與協助分攤表、黏貼憑證用紙、領據、獲協助單位結案自審表等資料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