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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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112年11月24日臺教高(五)字第1122203070A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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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國家講座之申請對象為大學專任教授(編制內),於旨揭截止日時年齡未逾70歲,未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或第15條第1項情形之一,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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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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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獲得本部學術獎滿3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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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與前2項相當之傑出貢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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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另核准名額,計分為「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農科學」及「工程及應用科學」等5類科,其中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等2類科之名額為2名,其餘3類科各為3名,共13名,得從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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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年度依修正本辦法規定,每校每一類科推薦申請人提高至以4人為限,且為使學校推薦作業更為審慎嚴謹,所有申請案應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並符合利益迴避原則;另請就送審人之教學及帶領研究團隊表現進行審核,並請於學校初審時將受推薦者之教學及引導學術思潮特色等納入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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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檢附推薦書格式及學校檢核表如附件(得逕至本部高等教育司網站/電子布告欄下載)。報部時請隨文檢送推薦書(含中、英文版Word格式及「用印後」PDF格式電子檔)及送審著作(含PDF格式電子檔)紙本各1式6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填表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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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人簡介部分,請依推薦書表列項目詳實填列,勿以「請見附件」敘寫,並以A4格式繕打列印;其中教學及帶領研究團隊表現相關績優事蹟,請併檢附相關證明或評估資料。送審著作部分,請自行擇優選取代表著作至多5件;參考著作請於推薦書以表列方式呈現,無須檢送著作。去年度曾提出申請者或曾獲得學術獎、國家講座者,皆應註明新增之著作,俾利審查。無論得獎與否,送審著作恕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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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因本部敦聘之審查委員包含國外華裔或外籍審查委員,請併同檢送英文簡介(curriculum vitae),俾利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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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資源配合部分,國家講座之資源除由本部提供獎勵經費外,尚須由學校提供講座主持人教學研究各項所需經費或配合措施,故請就學校協助配合之資源狀況提出詳細說明,另為積極推廣講座主持人畢生研究之心血與結晶、擴大講座之影響力,請學校規劃如何將國家講座主持人之教學研究成果透過開設講座課程或巡迴講座、提供跨校系之選修、設置講座專屬網站,或其他公開方式,提供各界修習及參閱,發揮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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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依據前揭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獲選為國家講座主持人者,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構)公務預算所提供之獎金,如有重複應擇一領取,請申請人一併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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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歷年來「人文及藝術」及「社會科學」等類科之獲獎案件較少,建請學校多鼓勵及推薦此領域之優秀人選。 |